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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次强调:禁止通过本论坛出售走私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 口的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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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发表于 2013-7-3 11:1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再次强调:禁止通过本论坛出售走私入关的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 口的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。
如需进 口 ,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,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。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。
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。
欢迎花友私信举报相关违规行为。违规者禁id,期限3个月起。
对于疑似销售这类违法违规的贴子,论坛将不另行通知,直接删除,请各位花友切勿违反。

关于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所辖范围请各位自行google。谢谢合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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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96#
发表于 2013-9-26 18:32 | 只看该作者
支持
495#
发表于 2013-9-23 23:15 | 只看该作者
支持论坛的规定 ···
494#
发表于 2013-9-23 14:36 | 只看该作者
那些毒不了我
493#
发表于 2013-9-22 20:23 | 只看该作者
支持
492#
发表于 2013-9-21 20:28 | 只看该作者
我们都是守法的好孩纸......
491#
发表于 2013-9-20 20:58 | 只看该作者
恩,同上
490#
发表于 2013-9-17 12:35 | 只看该作者
支持
489#
发表于 2013-9-17 12:18 | 只看该作者
哦,我是守法的好公民,别养花养到牢房去了的
488#
发表于 2013-9-9 22:14 | 只看该作者
我也很守法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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